既成道路將競價收購
*何謂既成巷道?
一‧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七十六年
  六月二十六日判字第一○七七號判例釋示:「巷
  道必須供公眾通行二十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
  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二戶以上通行
  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
  ,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
  涉及民法七八七條「袋地通行證」、七八八條「
  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
  ,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二‧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及五十二年判
  字第三0三號判例:「私有土地具有公用地役關
  係時,土地所有人雖仍具有土地所有權,唯不得
  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
三‧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00號解釋,既成道路成立
  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
  ,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
  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
  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
  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
  梗概為必要。
  至於依建築法規及民法等之規定,提供土地作為
  公眾通行之道路,與因時效而形成之既成道路不
  同。
四‧理論上,專為特定人服務的道路,都不應再歸類
  為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將競價收購?
一‧棘手的既成道路徵收問題即將有辦法解套!由於
  各級政府無力負擔龐大的徵收補助費,行政院將
  在下年度首度推出補助地方「競價收購」既成道
  路制度。由地方政府每年編列一定預算,讓地主
  參與競價,最低價得標,再由政府收購。高層官
  員預估,此舉可將徵收成本壓到二、三成左右。
二‧財政部長林全向行政院長游錫堃報告後,已提出
  「補助地方政競價收購既成道路」制度,報政院
  核定,將由政務委員胡勝正審查,預計明年元月
  起實施。籌編中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已於下年度
  編列每縣市一千萬元補助款,試辦這項制度。
三‧1.從明年起,捐地抵稅並非不可,但要根據實際
  成交價格計算,不再接受「低價買進、高額抵稅
  」。
  2.所以,以此競價收購機制成交的金額,應不會
  比現在透過仲介賣給人抵稅的價碼差,對地主不
  見得是壞事。
  3.最後不想低價賣地的地主還是可以
  等待,等政府財政狀況改善,有能力按公告現值
  徵的時侯,再行徵收。
四‧由於「土地徵條例」第卅條明定:被徵收之土地
  ,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財政部日前將全案呈報政院時,政院內部對於
  由財團法人出面「競價收購」既成道路的做法,
  仍有不同竟見。部分官員就表示,應該更為審慎
  。所以仍須透過修法,方可辦理。
五‧由於大法官會議第釋字四00號解釋,只說既成
  道路應補償,並未對何種既成道路該補償,有明
  確解釋,引發不少爭議。執政黨政府最後基於種
  種理由沒有聲請大法官會議重新解釋,等於是認
  同要全部負責的態度。只是國庫空虛,一時沒法
  拿出這麼大筆買路錢。
六‧為解決既成道路徵收問題,內政部也曾提出容積
  移轉等相關措施,但反映在現實面,反而增加了
  都市的負荷,且對小地主而言,可能拿到的補償
  費才是更為實際。這也是既成道路競價收購較困
  難需要克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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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民國 75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時,應於執照暨附圖內標註土地
座落、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及留設之空地位置等,同時辦理空
地地籍套繪圖。
前項標註及套繪內容如有變更,應以變更後圖說為準。
第    3 條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
不得為之。
一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
不得小於二公尺。
二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
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
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單獨申請建築。
四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
第 3- 1 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
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申請分割。
第    4 條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
,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
使用者為限。
第    5 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
之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
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列文件辦理

第    6 條
建築基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
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第    7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核發准予分割證明,應附分割圖
,標明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其比例尺應與地籍圖相同。
前項證明核發程序及格式,由內政部另訂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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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之裁判分割
一、起訴之當事人
  (1)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上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被訴,其訴訟始為合法,否則即會遭法院以訴訟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因此,應由贊成同一分割方案之共有人為原告,並以其他不贊成該分割方案之共有人為被告,備具起訴書及分割方案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出(最高法院三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三六六號判決)。
  (2)又因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三十二年院字第二五○○號解釋),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致使同一分割共有物之訴,因提起訴訟之原告其應有部分之不同,應繳納之裁判費亦隨之不同,故提起訴訟時,通常會選擇贊成同一分割方案之共有人中應有部分最少之人具名為原告,以節省裁判費用。惟如訴訟程序欲適用普通訴訟程序則須注意訴訟標的價額之多寡
,以免因選擇應有部分較少之共有人為原告,造成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參照)。
  (3)倘土地登記簿謄本中之共有人中已有死亡者,因裁判分割亦為物權之處分行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應先經其繼承人為繼承登記,方得為分割行為。又依最高法院七十年一月廿日七十年度第二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之見解,謂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
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
二、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之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因分割共有土地涉及不動產所有權,自應依前述規定辦理。且此項管轄規定係專屬管轄,不得以共有人之約定變更之。
三、兩筆以上之共有土地合併分割
(1)請求准予合併分割之要件:
‧共有人相同
‧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於每筆土地皆相同
‧共有之數筆土地相庇鄰
‧數筆土地之地目相同
(2)以普通共同訴訟方式合併訴請分割:
  倘除共有人相同外,其餘有一要件不符合,則該筆土地僅得以普通共同訴訟之客觀合併方式訴請分割,於分割方案中須另表明該筆土地之分割方法,並與其他土地一同計算補償金額明細。倘數筆土地之共有人有差異,則該筆共有人不同之土地,即無法和其他土地以普通共同訴訟之客觀合併方式訴起分割,僅得另行起訴解決共有之狀態。惟於協議分割並無以上之限制,僅需全體共有人同意即可。
四、裁判分割方法
(1)共有土地裁判分割方法
  依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規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分配: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其中所謂「以原物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係指共有人每人皆已就原物受分配,但其中受分配部分較其應有部分計算為少者,得併以金錢補償之。若將原物全部分配予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而對其餘共有人全不予分配,僅以金錢補償,則非適法(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五七五號判例參照)。
  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共有人本得提出分割方案,法院則可斟酌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案之拘束(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九號判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號判決)。惟關於定共有土地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依職權為自由裁量,但若所定分割方法不適當,其自由裁量權之行使,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七號)。
(2)裁判分割方法可併用兩者
  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據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審判上共有物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決定之,其分割方法縱使選擇其一或併用兩者,亦屬無妨;但就同一共有物對於全體共有人應採相同之分割方法(最高法院七十四年一月八日民事庭會議決議)。
(3)不能創設新的共有關係
  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為裁判上之分割,除當事人陳明願就分得土地維持共有或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外,自不能將共有土地分歸一部分共有人,創設新的共有關係。(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八號判決、司法院80.4.26八十台院廳一字第○三四八○號函)。
五、裁判分割之效力
  倘以判決分割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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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淡水、青埔恐成重災區 相關關鍵字 > 住宅 , 房價 , 不動產 , 營建署 記者江碩涵、陳信升/台北報導 內政部統計,今年前九個月,桃園核發住宅建照數量逾兩萬戶,不僅超越新北市,更創下八年以來新高。房仲估計,今年全國住宅建照數量可望超過十萬戶,回到金融海嘯前的水準,但也隱含房價下修的危機。 未來新興重劃區、推案量高的區域,如新北市淡水、桃園青埔都可能成為房價下修重傷區,建議購屋者審慎評估。(圖/好房資料中心)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營建署預計二○一五年起管制容積獎勵上限,政策實施後,建商在一般區域推案的容積獎勵至少將減百分之十,雖然容積獎勵上限有兩年緩衝期,但已有不少建商提前反應。他說,全國核准建照數量明顯量增,預料明年春節後到三二九檔期,推案會比今年更熱,建商搶建的趨勢將愈來愈明顯。 高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長陳碧源指出,一九九○年代也曾發生過類似的現象,當時政府正討論實施容積管制,容積率最高從八倍降低到僅剩三倍,建商瞬間減少五倍的可建面積,導致建商趕在實施容積管制前瘋狂申請建照、興建房屋。 他回憶,一九九五年台灣省宣布全面實施容積管制後,房市供過於求,一九九六年開始就有建商因為餘屋太多而跳票、倒閉,隨後又因亞洲金融風暴,房市陷入十年低迷期;若這波容積上限沒有控制建商申請建照的數量,恐將再現搶照潮,房市將面臨下挫危機。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認為,這一次的容積上限管制雖然不像一九九○年代的容積管制來得「嚴重」,但是對建商來說,同一塊土地的可蓋面積、可售房屋仍然會減少,導致土地成本增加,預期建商仍會大量搶照。 她估計,未來新興重劃區、推案量高的區域,如新北市淡水、桃園青埔都可能成為房價下修重傷區,建議購屋者審慎評估。

原文網址: 房仲:淡水、青埔恐成重災區 | 好房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175546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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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用「囤房稅」打房? 恐怕連國父都搖頭~ 民國百年後,國父孫中山先生的信徒幾稀! 相關關鍵字 > 囤房稅 , 國父 , 孫中山 , 上李鴻章書 , 地盡其利 , 多空觀點 文/吳光中 最近有人說要開始課徵「囤房稅」,於是有人鼓掌叫好,希望政府用力打房,好讓更多買不起房子的「窮忙族」有安身立命之所,讓更多無殼蝸牛晉身有殼階級,實現居住正義! 如果事情有這麼單純,真的該舉雙手雙腳贊成。什麼?事情不單純?怎解?讓我這麼說好了,請問什麼人買得起房?答案是「有錢人」。那請問,怎麼樣才會變成有錢人?我問的是一般人是怎麼變有錢的,有富爸爸的、中獎的,不是自己本事賺來的都不算,我指的是絕大多數七分努力加上三分運氣,走上致富之道的人。 重點來了,這七分努力,不簡單,這個社會不是從小就教育我們要用功讀書嗎?長大後要努力工作,腳踏實地,逐步踏上成功之路嗎?怎麼當這些人努力有了回報之後,買了房,買了二幢房,再買第三幢房,突然就變成人人喊打的老鼠? 就像運動選手想獲得奧運金牌一樣,從小就接受嚴格的訓練,在運動場上流血流汗,最後終於大放光芒,獲得體育界最高肯定,我想沒有人會說每位選手只能得一面金牌吧!同樣的,奮力向上,獲取名譽、社會地位及財富,是社會認同的價值觀,各項投資工具與理財的遊戲規則都是政府制定的,大家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規則下公平競爭,「有錢」應該是一種榮耀才對,怎麼會變成一種罪惡? 有三幢房子是不對的行為?所以政府要課「囤房稅」!如果這種邏輯講得通,那麼大家都不要努力了,都不需要奮鬥了,因為「有錢人」會被社會敵視,甚至會成為政府打壓的目標,如果到此地步,我們的社會價值觀不就完全崩潰了。 國父孫中先生,在一百多年前就發表了「上李鴻章書」,暢言國家要富強的四大要素,其中之一就是「地盡其利」。因為人能盡其才(社會大眾的努力),所以物能盡其用,貨能暢其流,國因而富,民因而強,經濟起飛的成果要全民共享,所以土地漲價要歸公,如何能實現國父的理想?武器早就在政府手裡,它的名字叫「地價稅」,如果房子、建物,那武器名字就叫「實價登錄、實價課稅」。何必疊床架屋,多出一個根本徵不到的「囤房稅」?

原文網址: 想用「囤房稅」打房? 恐怕連國父都搖頭~ | 好房News | 最在地化的房地產新聞 http://news.housefun.com.tw/kc/article/57463246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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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 五期住二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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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 美術達觀  於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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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 惠宇科博館美式風格居  於102/03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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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 五期 仁山雲集  於102/07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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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 國美館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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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 五期 宏凱新芳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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